以下内容摘选自《2021年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互联网零售年鉴》,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文末购买方式。




01 高层信号释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2021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在2021年香港金融科技周上表示,过去10年,金融科技高速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分布式记账以及电子商务(概称ABCDE)等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促使金融服务变得更普惠、便捷和高效,但也引发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易纲表示,我国历来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早在1992年就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保护客户信息的法律义务。今年6月和8月,分别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易纲进一步表示,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着力治理金融活动中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现象,以及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就无法获取服务的“霸王条款”。同时,督促提供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严格按照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和保管客户信息,规范机构内部为商业目的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隐私和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个人征信业务方面,今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边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等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此外,还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全面剥离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业务,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未来,会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防止金融风险再次蔓延

2021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2021)”上发表重要演讲。

郭树清指出,发达国家超级刺激的负面效应要全世界共同承担。超常规举措,短期内确实起到了稳定市场、稳定人心的作用。但是相伴而来的负面效应则需要全世界各国来共同承担。

郭树清强调,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施延期,预计将有一定比例最终劣变为不良。要防止金融机构再次通过交叉性金融产品无序加杠杆,对各种“类信贷”新花样必须遏制在初期阶段。要认真落实资管新规,确保存量资管产品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证券行业要把合规风控放在突出位置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证券经营机构是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自身也容易成为风险集聚地。合规经营始终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风控能力是证券公司把握好风险和收益平衡、确保长期健康发展的有效抓手。

行业必须始终把合规风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要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架构,建立有效的风控前置程序、完备的风险管理系统、强大的风险文化体系,夯实证券公司合规展业、行稳致远的制度基础,还要不断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责任体系,形成发行人质量、发行价格等方面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切实加强自身的技术、资本、流动性、声誉等方面的风险管理。



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阎庆民: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格局逐渐形成

9月23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为第四批18家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授牌并讲话。阎庆民表示,总体来看,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一年半的时间里,投资者保护进一步融入证监会工作的各环节、全流程,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格局逐渐形成。

阎庆民表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投资者已突破1.9亿,持股市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占比达97%。注册制改革带来了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转型,带动了一系列关键制度的创新,给投资者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与此同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等长期战略目标也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资本市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我们要更好发挥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持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规范互联网平台销售私募类产品

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CF40主办的第四届金家岭财富管理论坛上就规范互联网平台销售私募类产品发表看法:第一,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类产品需持牌;第二,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特定对象”的确定规则应该审慎;第三,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第四,研究完善其他线上操作的规范。



◆国务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监管需要适应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

6月10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陈道富在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举办《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发布会上指出,对于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来说,数据治理是最底层的制度支撑,数据共享推动得越完善,金融科技未来的发展前景就越光明。

陈道富指出,首先需要重新明确,在更大范围内的数字空间里什么是金融机构,什么是金融业务。承担金融风险的这个节点,实际上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那么只要是改变资金特征的行为,都要认定为具有一定的金融行为。

其次,需要把现有的金融监管在数字空间领域做一个应用,监管需要基于风险承担的节点开展审慎监管。我们现在的监管,其实主要是管资本、管行为、管消费者保护,这三个其实都要映射到数字空间来。与此同时,监管的方法也需要做相应的替换,需要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适应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的监管。 




02 监管总结



监管政策宽严并举、有收有放

2021年资管与财富管理行业的监管可谓是宽严并举。2021年的监管围绕着资管新规的落实为核心而展开,监管政策有收有放。

一方面,2020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因素以及部分机构的整改情况,决定将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延长到2021年的年底,而针对部分在过渡期后仍难以整改完成的资管机构,将会提供个性化的延期方案。

同时,政府简化了部分公募基金的申报流程环节,修改了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资管业务的发展需求。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继续推动资管新规的落地,保险资管、资金信托等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落地或完成征求意见,继续加大力度压缩融资类信托、通道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基本完成分级基金、保本基金的整改,推动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的净值化改革,提高合规要求;加强资管产品销售监管,针对各类基金、理财等产品的销售、销售机构出台提出新监管要求,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保持监管严格程度,继续针对资管业务展业中的内控体系不健全、销售流程不完整、新兴披露不充分、客户适当性工作不到位、违规提供通道服务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社会关注的原油宝等重大理财事件,进行了深度调查和从重处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构筑金融科技全面监管框架

中小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监管执法的重点。2021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框架,尤其是涉及金融科技企业的规制体系将进一步形成,包括中小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事后保护机制。

在《民法典》确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信息保护立法有望正式出台,央行也将适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

同时,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反垄断也成为了国家各个监管部门2021年的工作重点之一,互联网平台垄断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巨大的侵害,各种价格歧视、胡乱定价、大数据杀熟等由于垄断而产生的问题也让消费者叫苦连天。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10月23日又发布《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加强对垄断问题的监管,完善现有的监管法律。



深化基金投顾与养老产品两个引导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试点方向

基金投顾与养老产品是两个引导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配置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引导市场稳定发展的监管方向,基金投顾和养老产品成为监管着力试点的两大方向。

基金投顾方面,在2019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通知》并宣布第一批基金投顾试点机构名单后,2021年又有第二批试点机构获批,基金投顾业务的发展力度与强度持续增大,截至2021年末已有五十余家机构获批基金投顾试点资格,基金公司、第三方销售公司、银行、券商等四类机构都对此有所涉猎。

除了给予更多投顾试点的资格,监管方面各个监管机构也丝毫没有放松,2021年先是对基金投顾数据交换接口做出了规范化的规定,11月北上广等地的监管机构再发通知对基金投顾业务进行监管规范。

养老方面,2021年9月10号,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产品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市,光大理财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金融执法零容忍、处罚力度零退让2021年的金融执法更加严格。

《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呈现出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趋势;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新《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对信息披露造假、操纵市场等金融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期货法立法工作将加快,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等规定有望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正式出台后将成为首部关于非法集资的专门法规。

上述法规政策均体现出监管机构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监管的决心,监管加严将成为主旋律。此外,P2P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将迎来常规化的监管,退而不清的问题将落入执法重点;涉嫌非法集资进行金融直播营销行为的无资质主体亦将成为打击对象。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持牌经营的原则亦将贯彻到底,对标金融机构对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将持续推进。

0

道乐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