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摘选自《2021年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互联网零售年鉴》,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文末购买方式。




01 公募行业



▋基金投顾业务数据交换技术接口迎来规范化管理

2021年8月31日,中国证券基金投资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数据交换技术接口规范(试行)》,对投顾业务系统框架、交易模式、规范要求等全维度进行“统一规范”。今年上半年,基金业协会曾就投顾相关数据交换技术接口规范在业内征求意见,如今文件正式下发,基金投顾展业时也有了统一的范本。

在易方达基金副总裁陈彤看来,对比征求意见稿,《接口规范》试行稿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正式发布的《接口规范》将适用范围调整为管理型投顾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相比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非管理型投顾的适用说明;二是,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三是,对于术语、交易模式、系统框架、具体接口的字段说明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四是,借鉴其他成熟业务的数据交换方式,对《接口规范》中的技术规范做了补充完善,对包括接口中各个字段内容的分隔符、指令的交互时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五是,增加了合规性的要求,包括强调系统需要具备留痕功能、支持用于合规管理和业务管理的数据查询、明确了对投顾机构代码和策略代码的编码规范等;六是,其他主要是具体接口字段层面的调整,包括部分接口增加了网点代码、策略基本信息接口增加了个人和机构客户的策略交易限制信息等等。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活动迎来规范

2021年11月1日开始,北上广三地的证监局分别向辖区内的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下发了《关于规范基金投资建议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活动的业务界定,以及相应的规范整改安排。

《通知》明确:基金销售业务附带提供基金投资建议活动,应当遵循基金销售业务基本法律关系:一是业务开展主体为基金销售机构;二是标的基金为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三是服务对象限于该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客户;四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资建议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五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资建议服务单独收取费用;六是不具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建议,不得提供基金组合中具体基金构成比例建议,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的业绩,不得提供调仓建议。上述规定发布后,多地证监局纷纷跟进,在文件下发后几日内,多个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下架了全部基金组合,一些大V在第三方平台的基金组合也已经停止申购,仅保留了赎回功能。



▋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对货币基金和短期理财基金产生冲击

资管新规或影响货币基金和短期理财基金。今年结束后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在年底前,所有个人与机构都要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完成自身整改。在今年后,资管新规将正式对资管行业产生影响。

资管新规中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此外,《意见》进一步指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上述规定对于公募基金行业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受到影响冲击的可能是货币基金和短期理财基金。



02 银行理财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6月27日起,银保监会制定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办法》一是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银行保本理财将退出市场

在去年六月份多部门联合宣布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延长至今年年末后,资管新规内容规定的范围调整期限也延期到了今年底。受资管新规影响,在今年结束之前,银行保本理财将全面退出市场。资管新规中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的行为,视为刚性兑付,如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将进行惩处。

2021年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1年上)。其中显示,截至6月底,保本型产品存续余额0.15万亿元,同比减少90.68%。数据显示,在今年五月份,共有3926只理财产品公布了收益类型,其中保证收益类产品12只,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41只,保本理财产品的数量一共53只,占比约1.3%。发行保本类理财产品的银行全是农商行或者城商行,可以看到,在保本理财即将被清退的环境下,不仅仅是投资者不舍,部分银行也会感到不适应。而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至今年年底,所有的保本保收益银行理财产品都必须清零。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

2021年9月10号,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产品试点的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市,光大理财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此次试点的特点以及对试点机构提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选择的4家试点机构是当前发展领先的理财子公司;(2)试点的4个城市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武汉、成都、深圳和青岛4个城市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具备发展养老理财产品的客户基础。同时,4个城市经济结构、居民生活水平和理念等都存在较大区别,试点后有助于掌握不同城市养老理财产品需求以更好的推向全国;(3)对试点理财子公司运营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通知》要求四家试点机构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做好产品设计、风险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保障养老理财产品稳健运行。同时,坚持正本清源,持续清理名不副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03 保险资管



▋监管办法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04 保险资管



▋多个金融管理部门共同约谈13家网络平台企业

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主持约谈。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360数科、新浪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携程金融等13家网络平台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代表参加了约谈。

金融管理部门指出,近年来,网络平台企业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金融体系普惠性、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但同时也普遍存在无牌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金融业务、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套利、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违规问题。此次联合监管约谈的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具有综合经营特征且业务规模较大、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暴露的问题也较为典型,必须率先严肃纠正。金融管理部门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平台企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加强平台企业金融监管、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深圳监管三部门:对互联网平台入股金融机构实行总量控制

2021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金融业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强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动网络借贷机构业务出清。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进一步清理压缩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交叉传染的金融资产。落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严防“过而不渡”。大力整治“名实不符”金融产品,杜绝打着理财、资管、信托等旗号逃避信贷业务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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