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行业动态
◆券商新年首月新增190只资管产品备案 FOF型平均收益率2.66%再拔头筹
证券日报 2021.02.04
近年来,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及数量呈现下降态势,但业绩表现可圈可点。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2021年首月,有数据可查的4003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0.61%,有2224只产品收益率跑赢同期大盘,占比为55.56%。其中,FOF产品以2.66%的平均收益率再度在所有大类产品中领跑,混合型产品以1.09%的平均收益率紧随其后。
新增备案资管产品多为固定收益类
在集合理财产品成立规模大幅下降的同时,券商资管产品备案数量也在逐步减少。《证券日报》记者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开信息统计显示,2021年首月,新增190只券商资管产品备案,较2020年12月份减少4只。
从投资类型来看,据记者逐个梳理统计,新增备案的券商资管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数量占据四类产品最大比例,共备案91只;混合类产品次之,为67只;权益类产品共备案29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数量最少,为3只。其中,资管备案数量最多的产品来自中信证券(港股06030)、中泰资管,均有14只产品备案;广发资管、中金公司(港股03908)紧随其后,均有12只产品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伴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及产品净值化的推进,市面上越来越多的机构加入到资产配置或者FOF业务的队伍中来。在1月份新增的190只券商资管备案产品中,有18只是FOF产品,其中,广发资管备案了6只FOF产品,中信证券备案了5只FOF产品。
在资管新规落地两年多的时间里,券商资管规模逐步下降。随着大集合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的出炉,券商资管的主动管理能力更受考验,开始成为资管业务转型发力的主要方向。
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6.17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9.5万亿元,较二季度末减少0.76万亿元。以此计算,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券商的资管总规模占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6.91%。
对此,光大证券(港股06178)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认为:“伴随资管新规逐步推进,预计2021年上半年资管去通道的态势将延续,券商资管规模或将稳中有降。券商主动管理转型的推进所带来的费率提升效益,或将部分对冲资管规模下降所带来的对券商资管业务收入的负面影响。”
目前,拓宽公募基金业务链条已成为券商资管业务转型的重要发力点之一。1月3日晚间,证监会核准国泰君安(港股02611)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资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此前,不少头部券商受制于“一参一控”政策,无法申请公募基金牌照。直到2020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随后,拥有5721.58亿元资管规模的国泰君安资管向证监会递交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申请。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券商拥有公募基金牌照后,可以更好地扩大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为财富管理条线提供更多的特色化产品,为券商提供一个重要的业务增长点。”
同时,2021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在政策的助推下,券商资管产品公募化改造也在不断提速。
券商资管布局发力FOF类产品
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表现来看,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显示,2021年首月,有数据可查的4003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0.61%,在市场行情波动加剧的背景下,券商产品整体收益率表现还算可圈可点。有2224只产品收益率跑赢同期大盘,占比为55.56%。
从各产品类型的平均收益来看,2021年首月,有数据可查的191只股票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0.5%,有6只产品收益率超过10%,总体来看,股票型产品的收益表现差距较大。其中,“国信证券鼎信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的收益率最高,达到32.85%。有数据可查的955只混合型集合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1.09%,有24只产品的收益率超过10%。2233只债券型产品在2021年首月的平均收益率为0.28%。
2020年至今,FOF型产品表现一直不俗。2021年1月份,171只FOF型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2.66%,在所有大类产品中领跑,其中有143只产品收益率为正,占比为83.63%,业绩表现抢眼。有28只产品收益率为负,垫底的产品收益率为-1.99%。
对于券商FOF型产品的配置情况,一家上市券商资管部投资总经理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市场板块轮动变化比较快,我们由之前倾向主题基金博取超额收益的思路,调整为较多仓位配置优秀全行业基金为主的策略,底层标的目前除了布局之前看好的消费、新能源产业等板块外,还持有了一些顺周期板块。”
对于券商在资管业务方面的规划,“今年公司资管将布局‘固收+’产品及权益类FOF产品,‘固收+’产品‘+’的那部分也会倾向FOF组合形式,配置部分表现优异的基金。”该投资总经理进一步向记者表示。
02 重点券商跟踪
◆苏宁财富携手兴证资管共同发展主动管理资管业务
壹点网 2021.02.02
近日,苏宁金融旗下苏宁财富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探讨在主动管理类产品方向深入合作。在资管新规后的净值化理财新时代,苏宁财富一直致力于研究和探索如何做好个人财富管理的新课题。
据了解,苏宁财富建立了完备的资产管理人筛选机制,从股东背景、资格证照、风控制度、投资流程等方面为投资者全方位把关。在投资策略方面,苏宁财富通过对客户进行全面分析刻画,做好客户风险收益预期管理,将合适的投资策略有效对接给合适的客户群体。
近日,苏宁财富充分发挥平台价值,携手兴证资管,共同服务好线上个人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今年以来,苏宁财富陆续合作兴证资管作为产品管理人的券商资管“参公”改造大集合和特色小集合产品,备受投资者认可和市场关注。
兴证资管前身为兴业证券资产管理部,2000年即开展资产管理业务,2014年正式成为兴业证券旗下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8亿元。20年来,依托自主培养的、稳健扎实的投资研究底蕴,兴证资管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极具投资能力禀赋的综合型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资管、投行资管两大资管业务并驾齐驱,权益投资、定增投资、员工持股计划等业务均在业界具备领先优势,可为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投资及融资解决方案。
“售出不是终止,而是服务的开始”。未来,苏宁财富将联合兴证资管不断优化和提升投后服务管理,做好日常信息披露、重视产品运作报告质量,及时回应客户的疑问,提升客户的理财体验。
03 大家之谈
◆协力合伙人江翔宇:大资管时代,券商与银行理财加强合作必不可少
国际金融报 2021.02.04
在监管划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后,互联网代销平台出局引发市场强烈关注。新规中准入代销主体保留“规定的其他机构”,这为将来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可能。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尤其是权益类产品的拓展中,券商作为权益类投资的专业机构,能够发挥较大作用。在未来权益类银行理财产品增加的趋势下,加强理财子公司与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必不可少。”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江翔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2020年末,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回应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范的现实需求。新规虽未拓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但给证券公司亦带来一些机遇。大资管背景下,券商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依然可通过多种路径展开合作。
非银仍有代销理财产品可能
《国际金融报》:理财销售新规将对证券公司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
江翔宇:理财产品销售的准入主体范围与销售行为的界定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第3、8条相关规定,有权销售理财产品的市场机构目前为银行体系内,当前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平台不能从事银行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
不过,此次新规的准入代销主体保留“规定的其他机构”,这为将来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可能。
另外,《征求意见稿》将销售机构限定在金融机构,如此则意味着互联网机构现有的与资管机构的合作模式可能会被质疑合法性,类似情况在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之规定中也有类似要求,应该是监管的大势所趋。
《国际金融报》:在理财产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上,银行业与证券基金业有何区别?
江翔宇:自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引入了适当性要求后,银行业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要求在立法、监管与司法实践中逐渐明确,并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确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司法原则后达到高潮。
但如果对比证券业监管,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在适当性要求上与证券基金业是有差距的。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将银行业的理财产品销售标准大大提高,不仅在销售行为管理部分规定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而且专章设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的基础上,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等适当性义务方面的责任,推进“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确保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券商可在银理发展中斩获机遇
《国际金融报》:未来券商将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中,扮演何种角色?
江翔宇:关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尤其是权益类产品的拓展中,券商作为权益类投资的专业机构,能够发挥较大作用,例如投资顾问、交易经纪、产品销售、证券研究等。
从销售角度,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销售的机构主体范围可归纳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上其他机构主体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从事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因此,证券公司暂时尚不能代销银行理财产品。
但是,将销售机构限定在银行体系内,并不利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值化转型,尤其在未来权益类银行理财产品增加的趋势下,加强理财子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必不可少。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的表态表明,未来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将适时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包括证券公司。
《国际金融报》:当前阶段,券商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的路径主要包括哪些?
江翔宇:一方面,券商自营资金可以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在券商自营投资范围的清单内。
另一方面,券商可以通过发行券商资管产品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资管新规》第22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不违背监管要求规定。
券商的客户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或许可能被质疑违反《征求意见稿》对销售机构范围的界定。然而,这些要点需关注:
一是券商资管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与券商代销银行理财产品,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是从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后果与责任来看,根据《九民纪要》,资管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也是小于券商代销银行理财产品的。
三是《征求意见稿》未来也存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的可能。即使有上述的质疑也要看到,券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大资管背景下参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仅仅是市场发展上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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