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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及财富管理行业



▋资管新规过渡期将结束,资管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2020年7月31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考虑到2020年新冠疫情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后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今年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

资管新规对资管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第二,各类分级产品将受到限制。单个项目的私募产品无法做成分级产品。第三,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按照要求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第四,资管产品的杠杆率受到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第五,资管行业分化,更加强调主动管理能力。未来监管套利空间减少,但并不限制资管机构在合规框架下发展主动型产品,主动管理能力更强的资管机构更为受益。从中长期来看,各类机构资管业务加强主动管理、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是必然的转型方向。

在年底前,所有单位依据资管新规的整改都需要正式完成,在《意见》正式执行后,靠隐形刚兑或制度红利的野蛮生长模式将难以为继,资管行业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面临更严格监管

2021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过渡期为一年。《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通知》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通知》落地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相对优势将发生转变,尤其是在资产配置方面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北交所挂牌成立,或能利好资管市场

2021年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同日,证监会就北交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5日,北交所就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9月10日,北交所就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9月17日,北交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9月22日至24日,北交所开展开市仿真测试;10月8日,5家拟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公司开启网上申购。

根据规则,北交所首批上市公司由66家精选层挂牌公司直接平移,后续北交所上市公司将来源于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并且,这里的一年并非指在创新层连续挂牌满一年,而是可以合并计算在基础层和创新层的累计挂牌时间。

按照目前北交所规划,未来承载上市数量将会超过1000家,这对于目前PEVC机构的退出,无疑是一波重磅的利好。截至2021年9月3日,新三板共有7306家挂牌公司,总市值达2.1万亿元,从中挖掘出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中小创新企业,会是一个确定性很高的阶段性投资机会。



▋资管行业估值规则迎来颠覆性剧变,理财产品估值逻辑发生变化

9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1〕34号),规定第一部分主要对资管产品会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总体要求予以明确。规定第二至五部分主要结合资管产品业务活动的特点,针对实务中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投资等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包括持有投资应当适用的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减值及公允价值计量、管理人报酬以及产品份额申赎、涉税事项等。规定第六部分主要考虑资管产品自身特点、投资者财务报表信息需求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等,对其财务报表列示作出规范,并对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细化规定。

该会计准则最大影响还是在理财的摊余成本法应用上,不再是之前的所谓窗口指导,而是从根本上改变银行理财的估值逻辑。主要影响有以下几点:1、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通过自主投资和委外投资方式持有的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应当一致。之前理财普遍的通过体外资产池做法彻底杜绝。2、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3、以最严口径执行摊余成本法计量,这意味着此前过渡期内的半年以上定开产品不能再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这也意味着对资管新规的估值条款的修订,即便符合资管新规条件“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下仍然不能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这意味着此前所有ABS、私募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优先股都不能用摊余成本法估值。4、货币基金和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法也会受约束,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管、理财机构不得与大V合作引流

2021年11月8日,证监局发布通告,其中再次明确、强调券商不得与大V合作进行引流,明确了券商网络直播等宣传方式的规范。此外,该通报文件除了送达证券公司外,也送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文件中明确,券商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一是开户引流,让大V通过公众号等途径在各平台投放开户链接,二是直播,即进行投资者教育的直播,如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开展理财宣传、投资教育的直播,对国家经济形势分析点评等。具体监管内容如下:

“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多部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明确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提出了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同时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此外,《办法》明确了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此外,明确了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办法》的起草说明中提到,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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