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升国民金融素养,构建保护公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生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22〕4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科学搭建投教工作评估体系,加快形成体系明确、奖励先进、争相发力的公募基金行业投教工作新局面。根据《意见》要求,协会立足行业实际,制定了《指引》,为行业科学开展和评价投教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指引》旨在进一步提高基金行业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认知水平。受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覆盖投资者投资全流程,通过帮助投资者增强投资认知,健全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纠正投资者行为偏差,提升国民金融素养。施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融入基金行业机构企业文化,上升至公司战略层面,贯穿投资者服务、陪伴始终,切实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渠道宣传方面,基金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开展投教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三进”活动。

前期协会通过行业座谈等方式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征询了多轮意见,经修改完善,《指引》内容日臻成熟。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内容、形式、资源保障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指引》明确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向投资者开展宣传基金政策法规、普及基金知识、揭示投资风险、说明投资者权利义务、传导理性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权等活动”。考虑到当前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是开展基金投资者教育的主力军,因此《指引》适用主体界定在业务中直接面向投资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等两类机构。

(二)明确投资者教育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渠道

《指引》结合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实践特点,规定了投教的三个目标、六大原则以及七大领域。其中,《指引》规定了投教的三个目标是提升投资者投资认知、技能和理念等三种能力;结合当前投教工作面临问题,提出投教应坚持规范性、有效性、中立性、普惠性、针对性和长期性等六大原则;引导基金行业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科学布局投教工作,开展覆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交易流程、持有基金、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投资行为偏差、防诈骗等七大领域、投资全生命周期的投资者教育活动;要求基金行业机构积极创新,通过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渠道及平台,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

(三)引导行业将投资者教育融入企业文化和各项业务

投资者教育作为基金行业践行社会责任、落实行业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指引》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并与公司战略保持一致,合规、合理、有机融入风险提示、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陪伴、投诉处理等环节中,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投教质效。

(四)强化投资者教育的资源保障

《指引》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部门及人员管理、监督投资者教育工作。协会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实体或互联网投教专区,鼓励达到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投教专区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投教基地。

(五)建立基金行业投教资源共享机制和评估体系

《指引》明确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积极创新,充分发挥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第三方渠道及平台作用,线上或线下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同时,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积极向行业机构共享制作的投教作品,积极利用多重渠道传播行业其他机构制作的优秀投教作品。明确协会将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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